韩国 FSS 首例《资本市场法》裁定,C 证券债券管理失误赔约 70%

韩国金融监督院(FSS)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于 6 月 30 日裁定,C 证券公司在管理两起客户委托的债券型投资组合产品时违反尽职义务及忠诚义务,须分别向申请人 A 公司赔偿损失的 70%(12.6 亿韩元),向申请人 B 公司赔偿损失的 60%(3.9 亿韩元)。

委员会认定的三项管理违规行为

调解委员会认定 C 证券在管理客户资产期间存在以下三项违规行为:

高价购入资产:以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商业票据和债券,直接造成客户损失;委员会发现部分高价购买旨在以“第三方利益促进”为目的,满足其他客户的目标收益需求

期限错配:增持与产品到期期限不匹配的长期债券及商业票据,构成结构性管理缺陷

忽视利率风险:未履行对利率波动风险的主动管理义务

两起案件赔偿金额、计算方式与裁决依据

A 公司与 C 证券签订 800 亿韩元(目标收益率 4.3%)委托合约,实际损失 4.6 亿韩元;委员会裁定赔偿 70%,即 12.6 亿韩元。B 公司与 C 证券签订 150 亿韩元(目标收益率 3.6% 及 3.8%)委托合约,实际损失 4.5 亿韩元;委员会裁定赔偿 60%,即 3.9 亿韩元。

损失金额的计算基准为:客户在正常情况下达到目标收益应获金额,与实际偿还金额之间的差额。FSS 解释,证券公司历来按目标收益水平偿还大多数债券型投资组合,客户基于此信任认购,因此未能达到目标收益的责任应由 C 证券承担。此次裁决援引了近期一审法院认定证券公司应对债券型组合管理损失承担责任的判决。

监管先例意义与现有行政罚款背景

FSS 就此裁决表示,其意义在于“明确指出,若客户财产被违规管理,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FSS 此前已就债券型投资组合和信托管理不善,向九家证券公司发出机构警告及警示,并处以总计 289.7 亿韩元的罚款。此次为 FSS 受理的调解申请中首次就赔偿比例作出裁定;相关民事诉讼及部分公司自行协商的赔偿争议目前仍在进行中。

常见问题

什么是债券型投资组合,C 证券在本案中的受托管理职责为何?

债券型投资组合是一对一的客制化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依委托合约代表客户选取及管理相应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并设定目标收益率。C 证券在本案的职责是在约定条件下为 A 公司和 B 公司的资金进行资产选取与管理,并依法履行尽职义务及忠诚义务。

FSS 的首例裁决对其他正在审理的同类型民事诉讼有何参考意义?

FSS 明确指出,此次裁决建立了《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框架下判定投资委托管理违规的法律先例,明确了违规管理除行政处罚外可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目前仍有其他证券公司相关的民事诉讼和调解申请在进行中,此裁决的具体影响尚待后续案例呈现。

2022 年韩国乐高乐园危机如何成为本次纠纷的背景原因?

2022 年韩国乐高乐园相关资金问题引发市场恐慌,导致市场利率急升、债券和商业票据价格暴跌,直接造成多家证券公司的债券型投资组合出现损失。部分证券公司随后自行提出赔偿,但因 C 证券的赔偿金额存在争议,A 公司和 B 公司最终向 FSS 提出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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