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C 推進一項擬議規則,將為與銀行相關的穩定幣發行商設定《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與制裁合規標準。該措施將適用於受 FDIC 監管的穩定幣發行商,並涵蓋反洗錢監督、與美國財政部的諮詢,以及執法條款。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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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機關著手為受 FDIC 監管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商制定合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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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議要求包括 AML/CFT(反洗錢/打擊資恐)計畫、制裁控管、申報,以及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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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提案將為與反洗錢與制裁合規掛鉤的穩定幣發行商建立聯邦執法架構。
FDIC 依《GENIUS 法》推進穩定幣合規規則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於 5 月 22 日宣布,其董事會已核准一則關於《銀行保密法》(BSA)與制裁合規標準的擬議規則通知,涵蓋受 FDIC 監管、獲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商(PPSIs)。該提案將落實《指引與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 GENIUS Act)下的要求。
PPSI 指在聯邦監管下獲准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商。依《GENIUS 法》,FDIC 擔任 PPSI 的主要聯邦監管機關,該 PPSI 為受保的州非會員銀行與州儲蓄協會的子公司,而這些機構係經該機關核准。該提案將要求這些發行商遵循反洗錢與反恐融資計畫、經濟制裁計畫,以及申報要求。FDIC 寫道:
「本擬議規則旨在建立適當的、以原則為基礎的 BSA 與制裁合規要求及標準。」
該提案將修訂 12 CFR 第 350 節,即 FDIC 的支付型穩定幣監管規定。該變更將增訂 BSA 與制裁合規標準,適用於受 FDIC 監管的 PPSI,並建立新的分節,涵蓋 AML/CFT 的監督與執法。這些要求將與美國財政部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與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的規則並行運作。
提案將修訂 FDIC 支付型穩定幣規則
FDIC 的執法架構將界定 AML/CFT 的執法行動,包含勒令停止與停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s)、書面協議、同意令(consent orders)、諒解備忘錄(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以及民事金錢罰款。它也將涵蓋與被指稱的缺失、弱點、法律違反,或涉及 AML/CFT 要求的不安全做法相關的重大監督行動。於規則在《聯邦公報》發布後,將接受為期 60 天的意見。
在採取特定執法或監督行動前,FDIC 將至少給予 FinCEN 主任 30 天來審查所規劃的行動,除非需要更快速的行動。FDIC 會在保護特權資訊的同時,分享相關的 AML/CFT 材料,包括草擬檢查發現、草擬執法材料、工作底稿,以及發行商的提交文件。FDIC 寫道:
「整體而言,預期本擬議規則將提升 BSA 與制裁合規在成效、一致性與監督清晰度方面的表現。」
該提案是更廣泛的 2026 年推動的一部分,目的在於落實《GENIUS 法》的支付型穩定幣架構。今年 4 月,FDIC 核准了一項另行提案,涵蓋受 FDIC 監管的穩定幣活動之準備金、贖回、資本、風險管理、託管,以及存款保險處理方式。該機關估計,在該法生效後的最初幾年內,可能有 5 到 30 家受 FDIC 監管的機構透過子公司取得核准,以發行支付型穩定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