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金融研究院於 9 日發布一份報告,建議先對高價值投資者徵收數位資產稅,並依循針對金融投資資產所採用的同一股權原則。根據研究員 Bae Jin-soo 的說法,該建議源於既有的金融投資資產課稅制度,該制度僅對符合條件的大股東徵稅,例如持有單一股票達 500 億韓元或以上。
Bae Jin-soo 表示:「從金融投資資產課稅與股權觀點來看,高價值投資者的數位資產課稅可以被納入考量」,並解釋說:「在股權層面上,先鎖定持有超過一定金額數位資產的投資者進行課稅,之後再進一步擴大,這樣的做法在一致性上是合理的。」
該專家也強調,若導入全面性課稅,系統設計必須反映損失結轉與抵扣等關鍵議題。Bae 指出:「從資本利得稅的角度來看,主要國家會承認損失結轉與抵扣,並針對長期持有適用稅收免除或優惠稅率,因此需要設計出能夠反映這些做法的課稅制度。」
Bae Jin-soo 強調,需要就數位資產課稅的基礎以及其公共可接受性進行根本性討論。由於在廢除金融投資所得稅後,資本利得稅的課稅基礎相對被削弱,目前數位資產課稅是此類別中唯一規劃中的稅制措施。
雖然從稅收角度來看數位資產課稅可能有其合理性,但該專家強調仍需檢視實際稅收是否可觀且穩定,並在考量徵收成本與納稅人遵從成本後,該方法是否屬於有效率的課稅方式。
根據日本案例研究,在不考慮抵扣的情況下採用 20.315% 的稅率,預估可帶來的稅收介於 990 億至 6,454 億韓元,顯示出顯著的逐年波動。Bae 解釋:「數位資產課稅應被視為高度波動的稅收來源,其表現會隨市場條件差異而大幅變動,而非穩定的大規模課稅基礎。」
研究員同時指出行政負擔的顧慮:「由於交易所不負有代扣稅款的義務,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並直接繳納,導致高額的納稅人遵從成本。稅務機關也可能需要承擔相當大的行政成本,以取得交易資料、核實取得價格並識別海外交易。」
Bae Jin-soo 警告,若課稅會促使使用海外交易所與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可能使得稅基難以掌握,並對國內產業與投資者保護造成負面影響。他建議,應設計激勵結構以在實施課稅的同時鼓勵國內參與。
其他建議包括釐清依交易類型的課稅時點與所得分類,並處理因多次實施延宕所引發的納稅人信任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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