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鋅業(Korea Zinc)執行長因涉及非法投票限制被命令須支付1億韓元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韓國鋅(Korea Zinc)在 2025 年 1 月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限制主要股東永豐(Youngpoong)投票權的行為屬非法,並命令執行長朴基德(Park Ki-deok)支付 1 億韓元作為慰撫金。法院於第 10 日針對永豐與韓國企業投資控股(Korea Enterprise Investment Holdings)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第一審判決。

判決認定,朴基德作為會議主席,因依交叉持股規則限制永豐投票權而違反其注意義務;法院判定,位於持股鏈中的子公司勝金金屬公司(Sun Metal Corporation,SMC)依澳洲法律屬有限公司,不受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韓國《商法》投票權限制規範。此案源自韓國鋅管理層與永豐-MBK Partners 聯盟之間在 2024 年加劇的公司治理爭議。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裁定投票權限制非法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部第 17 部(承審法官張智惠,Jang Ji-hye)在永豐與韓國企業投資控股針對朴基德提起的第一審損害賠償訴訟中,判決原告勝訴。法院表示,朴基德「嚴重違反了身為臨時股東大會主席應盡的注意義務」。判決要求朴基德向永豐支付 1 億韓元慰撫金,並附加遲延損害。

2025 年 1 月 23 日的韓國鋅臨時股東大會,成為韓國鋅與自上一年延續至今的永豐-MBK Partners 聯盟管理層爭議的轉折點。韓國鋅董事長崔允範(Choi Yoon-beom)一方與永豐-MBK 聯盟計畫就累積投票制與董事任命等議案,依各自持股情況展開正面交鋒。根據當時取得的持股,永豐-MBK 聯盟占有優勢。

在臨時股東大會前一天,崔允範一方打出「交叉持股限制」牌面以扭轉局勢。韓國鋅將由永豐精密(Youngpoong Precision,現為 K-Jet Precision)持有的永豐股份 10.33%,以及由崔允範董事長家族持有的永豐股份,出售給勝金金屬公司(Sun Metal Corporation,SMC)。SMC 為勝金金屬控股(Sun Metal Holdings,SMH)所控制的子公司,而 SMH 是一家 100% 由韓國鋅持有的澳洲實體。

在臨時股東大會當天,朴基德以主席身分限制永豐的投票權。他的理由是,透過「韓國鋅-SMH-SMC-永豐」形成了交叉持股迴路,使得對由永豐所持有、占韓國鋅 25.42% 持股的投票權受到限制。依韓國《商法》,若 A 公司(包括子公司與再子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達 10% 或以上,則 B 公司不得就其所持有的 A 公司股份行使表決權。永豐-MBK 一方要求中止臨時股東大會,但朴基德仍照常進行會議。

永豐-MBK 一方提起訴訟,主張 SMC 依澳洲公司法屬有限公司,並不受交叉持股投票權限制;且朴基德侵犯永豐股東權利。

法院認定 SMC 依澳洲法屬何種身分

第一審法院認定,永豐的投票權不得因 SMC 對韓國鋅的持股而遭到限制。法院指出,韓國《商法》下的交叉持股限制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而 SMC 在澳洲公司法下更接近有限公司。法院表示:「被告(朴基德)以 SMC 構成《商法》第 369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子公司為前提,在臨時股東大會上限制投票權,其行為屬違法。」

法院認定,朴基德作為臨時股東大會主席以及 SMH 與 SMC 的董事,應已能認識該違法性,卻仍限制投票權,因而違反永豐股東權利。朴基德自 2022 年 7 月起擔任 SMC 與 SMH 的董事,一直到臨時股東大會期間。

法院強調朴基德作為臨時股東大會主席所負的注意義務。法院表示:「股東的表決權屬於股東的基本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由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剝奪或限制。」法院補充:「被告負有義務,應審慎檢視投票權限制的事由,並給予永豐進行合法審查的機會;且其程序應以不致造成違法的投票權限制為前提進行。」

法院認定朴基德放棄了這項義務,並進行對永豐不利的程序。法院表示:「(被告)僅依韓國鋅之法律代表的意見,於臨時股東大會程序中繼續進行。其並非為履行防止股東權利遭侵害並進行公平程序之義務,而是依臨時股東大會前既定的意圖,限制原告永豐(作為最大股東可影響表決)之投票權,以維護既有管理層的管理權。」

永豐與 MBK Partners 表示:「本判決是法院明確確認,基於維護既有管理層管理權而以人為方式限制最大股東投票權的行為不得容許,並認定主導此類行為的管理層須承擔法律責任。」

他們補充:「(判決)再次確認,股東平等原則與股東投票權是公司法下最核心的權利。該判決提出一項重要標準,即以管理權維護為名而違反最大股東投票權的行為不得正當化,並對未來公司治理以及股東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韓國鋅表示:判決不影響現行治理

韓國鋅表示,該判決不影響公司。於 2025 年 1 月的臨時股東大會後,SMC 將其持有的永豐股份移轉至 SMH。於同年 3 月舉行的定期股東大會中,適用了交叉持股投票權限制的相關條款。永豐-MBK 一方提出假處分(禁令)以反對,但法院認定 2025 年定期股東大會的程序合法,並於 4 月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定。

韓國鋅表示:「本判決並未否定韓國鋅管理層維護管理權目的之正當性。此事僅限於 2025 年 1 月的韓國鋅臨時股東大會。」公司並表示:「針對本判決所涉 2025 年 1 月臨時股東大會有效性的假處分申請,仍在最高法院審查中。韓國鋅展示 SMC 構成與《商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同類型之公司,並正努力使其合法性獲得認可。」

韓國鋅主張,SMC 亦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而朴基德在 2025 年 1 月臨時股東大會上依此作出的永豐投票權限制是合法的。韓國鋅表示:「執行長朴基德在對 SMC 構成股份有限公司這一點進行審慎檢視後,適用《商法》相關條文,並履行了身為股東大會主席應履行的職責。」公司補充:「執行長朴基德的立場是,透過對支付慰撫金判決提起上訴,積極促使法律上的合法性獲得認可。」

公司強調:「韓國鋅目前的管理體系係依去年 3 月的定期股東大會決議建立。與去年 1 月臨時股東大會相關的爭議(包含本判決)不影響韓國鋅的治理架構或管理權配置。」

常見問題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韓國鋅 2025 年 1 月臨時股東大會裁定了什麼?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第 10 日裁定,韓國鋅在 2025 年 1 月臨時股東大會上限制永豐投票權的行為屬非法。法院命令執行長朴基德向永豐支付 1 億韓元慰撫金,理由是:當 SMC 依澳洲法律屬有限公司、而不受韓國《商法》限制時,朴基德因依交叉持股規則限制投票權而違反其作為會議主席的注意義務。

為什麼法院認定投票權限制屬非法?

法院認定投票權限制屬非法,因為韓國《商法》下的交叉持股限制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而勝金金屬公司(SMC)在澳洲公司法下更接近有限公司。法院表示,朴基德本可以以 SMC 與 SMH 董事的身分認識該法律分類,但仍為了維護既有管理層的控制權,將永豐對其所持有的 25.42% 韓國鋅持股的投票權加以限制。

韓國鋅如何回應法院裁定?

韓國鋅表示,該裁定不影響公司現行治理架構;現行治理架構係於 2025 年 3 月定期股東大會建立。公司維持 SMC 構成《商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朴基德的作為屬合法。韓國鋅指出,執行長朴基德將就支付慰撫金判決提起上訴,以使法律上的合法性獲得認可,並表示關於臨時股東大會有效性的最高法院審查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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