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警方在 7 月 22 日與 23 日於 4 次由 Tenaga Nasional Berhad(TNB)針對柔佛州多處租用場所進行的突擊行動後,拆解了一個比特幣挖礦犯罪集團。執法單位逮捕了 3 名在地男子,年齡介於 26 至 46 歲,並在代號為 Ops Letrik 的行動中查扣 71 台加密貨幣挖礦設備。該集團透過竊取電力,將原本可能無法獲利的作業轉變為高毛利作業,並讓 TNB 承擔成本;估計其每月可獲利約 RM80,000 至 RM100,000(~$25,000)。此項執法行動反映馬來西亞持續打擊非法挖礦作業,將主要的可變成本外部化到公共電網。
柔佛警方跨 4 處場所查扣 71 台挖礦設備
此行動由柔佛州警察總部刑事調查部門(D4)牽頭,並與 TNB 南部地區 SEAL 團隊合作。突擊行動目標包括伊斯干達公主城(Iskandar Puteri)與柔佛巴魯烏塔拉(Johor Bahru Utara)、居萊(Kulai)地區的 3 戶住宅與 1 間店面。每處場所每月租金約 RM5,000 至 RM6,000,租賃安排正受現行調查。
查扣物品包括 71 台加密貨幣挖礦機、2 台電腦、2 台筆電、5 台路由器、2 台螢幕、2 把鍵盤、1 支手機,以及 2 輛車。柔佛州警察局長 Datuk Ab Rahaman Arsad 表示,其中一名嫌疑人擔任 4 處場所的管理者,而另外兩人為負責接線與機器安裝的外部技術人員。
Ab Rahaman 表示,初步調查發現該犯罪集團具備每月創造 RM80,000 至 RM100,000 利潤的能力;而嫌疑人據信每月獲得約 RM5,000 報酬。3 名嫌疑人均被羈押至 7 月 26 日。警方表示,正在積極追蹤與該網路相關的其他人。
嫌疑人面臨刑法典與供電法指控
本案依兩部法規調查:刑法典第 427 條關於刑事破壞,定罪後可判處 1 至 5 年的有期徒刑,或科罰金,或兩者併罰;以及 1990 年供電法(Electricity Supply Act 1990)第 37(1) 條,涉及干擾電力設備,定罪後可處不超過 RM100,000 的罰金、最高 5 年的 imprisonment,或兩者併罰。
竊電將無利可圖挖礦轉為高毛利運作
支撐這些作業的算術很簡單。在馬來西亞進行合規的比特幣挖礦,需要以商用電價支付固定 BTC 價格所帶來的成本;當網路難度上升時,利潤空間會迅速被壓縮。竊取電力消除了主要的可變成本,讓邊際或虧損作業在不受市場條件影響的情況下變成獲利作業。
柔佛突擊行動只是持續進行的全國執法行動中的一環。規模凸顯馬來西亞的問題與多數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差異:這不是邊際的電網濫用,而是一種在州級公用事業的代價下運作的有組織影子產業。與合規的比特幣作業相比,落差明顯。當合法的比特幣企業能透明管理庫存曝險與營運成本時,像柔佛這類集團會將其最高成本外部化到公共電網。
常見問題
7 月 22 日至 23 日警方突擊行動中查扣了什麼?
警方在柔佛州 4 處場所查扣了 71 台加密貨幣挖礦機、2 台電腦、2 台筆電、5 台路由器、2 台螢幕、2 把鍵盤、1 支手機,以及 2 輛車。
柔佛比特幣挖礦犯罪集團每月獲利多少?
初步調查顯示,該犯罪集團透過自公共電網竊取電力,每月可獲利約 RM80,000 至 RM100,000(~$25,000)。
被捕的 3 名嫌疑人面臨哪些指控?
本案依刑法典第 427 條(刑事破壞,1 至 5 年徒刑或科罰金,或兩者併罰)以及 1990 年供電法第 37(1) 條(干擾電力設備,最高 RM100,000 罰金、最高 5 年 imprisonment,或兩者併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