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州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的說法,一名男子因於 2024 年竊取他人 4 比特幣被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7 個月,並處以罰金 30 萬元。法院認定其構成竊盜罪,理由是他在 2020 年取得被害人比特幣錢包的私鑰後,將該等幣轉至自己的帳戶,並以約 90 萬元的價格出售。檢察院表示,儘管在現行規定下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比特幣具備價值、可管理性與可轉讓性,符合刑法所稱「財物」的要件,因此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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