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 FSC 將企業加密指引連結至《數位資產基本法》

Key Takeaways
  • 南韓 FSC 已將 Phase 2 企業加密貨幣交易指引的連結,接入於 5 月 23 日通過的《數位資產基本法》立法。
  • FSC 正在審查透過獨立中介機構進行的場外交易,以便讓企業取得交易所之外的市場接入。
  • 託管將在 Phase 2 立法中依具獨立規範的事業類別方式進行分類,並設有准入規定。

南韓金融服務委員會表示,5 月 23 日提到企業進行加密貨幣交易的第 2 階段指引時程,將與《數位資產基本法》及相關立法掛鉤。FSC 虛擬資產事業部主管金成鎮(Kim Sung-jin)在國會議員會館舉行的會議上宣布,監管機關正在檢視是否需要在允許企業進入市場後,不僅限於交易所,而是透過獨立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來允許場外交易。FSC 去年 2 月發布了一份路線圖,概述分階段的市場開放;第 1 階段目前允許非營利實體與加密貨幣營運商為出售用途開立實名帳戶,而涵蓋上市公司與專業投資人的第 2 階段仍未定案。

FSC 將第 2 階段指引連結至《數位資產基本法》立法

金成鎮表示,FSC 持續就第 2 階段指引進行內部討論,並因該連結第二階段立法而將與相關機關協調。他未提供指引的明確發布日期。被問及今年內是否可能開放企業市場時,金成鎮回應,他從多個角度看來是抱持正面看法。FSC 在其下半年政策計畫中強調,將與相關機關及國會協商,盡可能迅速推進此事。

FSC 提議第 2 階段以獨立中介機構方式提供企業場外交易

金成鎮表示,預期企業實體的交易模式將不同於個別投資人。他解釋,企業可能有誘因使用第三方中介機構,而非直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金成鎮指出,可能會出現類似股票市場「對手方交易」的需求,而非競逐式交易。他表示,FSC 正在考慮在既有交易所之外,是否需要透過獨立券商提供各種交易形式,但他未具體說明範圍或詳細機制。

FSC 規劃將託管列為第 2 階段立法中的單獨受規範事業

金成鎮表示,在起草第 2 階段立法時,託管將被歸類為單獨的事業類別,他將其描述為數位資產市場的關鍵基礎設施。他解釋,數位資產的安全儲存與管理是確保順利交易的先決條件。FSC 正在檢視託管服務的適當進入規範與營運行為規則。金成鎮指出,數位資產託管涉及管理用於控制資產的私鑰——這是一種專門形式的信託,而 FSC 將考慮歐盟的做法,即基於功能相似,為進入加密貨幣業務的傳統金融機構簡化進入規範。至於託管功能與交易所之間的強制分離,金成鎮表示,FSC 尚未在海外找到強制分離的先例,並認為應強化行為規範,以在兼顧使用者便利性與交易所內部的利益衝突疑慮之間取得平衡。

FSC 檢視讓企業加密貨幣投資人之內部控制標準

金成鎮表示,在允許企業進行加密貨幣交易時,建立企業投資的內部控制標準是關鍵重點之一。他解釋,由於企業進入國內加密貨幣市場尚屬前所未有,外界因此呼籲建立內部合規的最佳實務。FSC 就此進行了多場內部討論,並將在起草指引時參考會議上提出的意見。會議參與者強調,僅僅發放企業帳戶不足以吸引機構投資人,並指出需要配套基礎設施,包括託管、內部控制與外部稽核。VDEX 執行長柳鴻烈(Ryu Hong-yeol)主張,僅倚賴交易所的自我申報,難以交叉驗證資產真實性,並主張應將託管制度化為一個單獨受規範的產業。Kyobo 證券董事申熙珍(Shin Hee-jin)表示,機構投資人時代所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面向,除了承許企業帳戶之外,還需要在機構能夠主動投資之前,建立投資決策、執行、託管、稽核以及損失歸因方面的標準。

常見問題

南韓 FSC 在 5 月 23 日針對企業加密貨幣交易宣布了什麼?
FSC 表示,企業加密貨幣交易第 2 階段指引的時程將與《數位資產基本法》及相關立法掛鉤。FSC 虛擬資產事業部主管金成鎮在一場會議上宣布,監管機關正在檢視是否需要在允許企業進入市場後,透過獨立中介機構來允許場外交易。

為什麼 FSC 考慮將託管列為單獨的受規範事業?
金成鎮表示,託管是數位資產市場的關鍵基礎設施,因為確保數位資產的安全儲存與管理是順利交易的先決條件。FSC 計畫在第 2 階段立法中將託管歸類為單獨的事業類別,並在考量數位資產託管包含管理私鑰、作為一種專門形式信託的前提下,檢視適當的進入規範與營運行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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